2016年度唐山市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合同 |
(草案) |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我市餐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餐饮行业实际情况,由唐山市财贸金融工会和唐山市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分别代表唐山市餐饮行业职工方和企业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对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餐饮企业从业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企业在本合同规定基础之上,应进行二次协商,签订认可协议。 第三条 工资分配制度 工资分配制度以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经营风险为主要依据,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关于工资及职工福利的规定。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注重知识与技能、合法合规,使工资与责任、利益、风险挂钩。工资分配制度中的工资分配原则、工资分配方式及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应公平公正。 企业制定、调整、实施涉及工资分配制度等职工权益的方案,应与职工方协商确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 工资支付办法 企业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在每月固定日期,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每月工资不得低于本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艰苦岗位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一)路北区、路南区、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50元,本行业不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为: 1.炉灶厨师,每月工资为2200元。 2.配菜厨师,每月工资为1760元。 3.冷菜厨师,每月工资为1980元。 4.面点厨师,每月工资为1980元。 5.厨工,每月工资为1650元。 6.服务领班,每月工资为2200元。 7.服务员,每月工资为1650元。 (二)丰润区、丰南区、开平区、古冶区、曹妃甸区、迁安市、遵化市、迁西县、玉田县、滦县、滦南县、乐亭县、海港经济开发区、南堡经济开发区、芦台经济开发区、汉沽管理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50元,本行业不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为: 1.炉灶厨师,每月工资为2000元。 2.配菜厨师,每月工资为1650元。 3.冷菜厨师,每月工资为1760元。 4.面点厨师,每月工资为1760元。 5.厨工,每月工资为1650元。 6.服务领班,每月工资为1980元。 7.服务员,每月工资为1650元。 第六条 工资增长幅度 本行业各企业2016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低于5%。 企业以本合同规定标准为底线,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唐山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综合考虑唐山市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使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 第七条 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依法安排职工加班,所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试用期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唐山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企业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1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职工带薪休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企业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在法定期限内,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取消其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社会保险 企业和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职工福利 1.企业为职工提供工作餐、工作服,企业二次协商,可以商谈住宿、培训等其它福利。 2.企业每年至少安排一次职工身体健康检查,并承担全部费用,企业应采取措施为职工安排传染病、流行病等的预防和职业病、工伤的治疗。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内,由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等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变更。修改变更后,需要形成书面材料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经多次协商不成的,按《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规定申请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由于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责任。双方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双方应当就重新订立或续签工资集体合同进行协商。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7日内由唐山市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负责报送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期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自行生效。 本合同有效其为2016年 月 日至2017年 月 日。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2016年 月 日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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